从春秋时齐国管仲实行“三其国而伍其鄙”的新算法起,到十九世纪的戊戌变法,中国古代史载有名的变法二十次,可以说古代变法贯穿中国封建社会全过程。然而不可思议的是,这数十次变法大多不是真正意义上成功的改革。一些变法运动哗然开场,最后黯然收场,吏治不成功是一个值得考量的重要因素。思考这方面的教训,也许对今天现实中的改革不无裨益。
思考之一: 制度性约束的缺乏,导致各级官吏借变法与民争利
西汉末年,王莽以变法者的面目出现时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但是王莽失败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大小小的执行变法的官员借变法之名行掠夺之实。
如王莽规定限制土地买卖,定期根据农户人口的多少重新分配,把有些地主多余的土地以行政命令的方法收归国有后,再分配给无地农民。可执行这项措施的大小官员,把收归国有的土地巧立名目地划归自己名下,一夜之间就成了暴发户。为了给变法提供经济动力,王莽下令在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设立“五均官”,负责税收和赊贷,实际上是改革工商和税收制度,平抑物价,抑制商人。但是,负责改革工商的官员借变法之名贪赃枉法、巧取豪夺、囤积居奇,如洛阳的张长叔、邯郸的薛子仲等人,一个个都成了腰缠万贯的巨富,家财“巨亿”。
借变法以营私的不法之徒史不绝书,正是这些人的作为,败坏了变法的名声,对于这些人,国家又没有相关的法令去制约他们,使原本满有希望的变法成为万民所指的龌龊事业,按古代社会的发展规律,变法一旦失败,紧接着的就是社会风暴。
思考之二: 靠人治而不是法治的管控手段,致使人亡政息
战国时的吴起变法、商鞅变法,都以“严”著称。商鞅为了“造威”,对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公子贾处以重刑,有何法律依据?全是商鞅“独断”,是一种典型的“人治”,既然是人治,人死则法亡,商鞅最后逃亡时,秦国没有一家旅店肯收留他,原因是没有“商君”的令牌。吴起相楚后,短期内就强大了楚国,靠的是什么?亦是以人治吏,以“严”、以“暴”治国,表面上好像是以“法”治之,其实错了:如果真以法治国,以法治吏,那这种“法”就有连续性和不可替代性,不会因变法者的死亡而中断。可吴起也好,商鞅也好,都因变法死于非命,他们一死,变法停止,这就充分证明他们不是以法治吏、治国,只不过是通过野蛮、残忍的人治手段,然后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去强制维持或达到某种政治目的。
回头看来,历朝历代在变法实践中,对各级执行变法的官员采取过一些措施,可问题是:执行管控、惩治的手段和措施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手段,没有长久性、延续性和不可替代性,只是人治的一种补充,所以变法者治吏不管有多严都不能解决官吏贪腐的痼疾。
思考之三:无法产生一支坚守变法理想的过硬的官员队伍
中国历史上的所有变法,在执行程序上,都是从上而下,由顶层设计,郡县级官吏层层执行。因此,政府中的中、下层各级官员成了变法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成为变法的中坚力量。但是,对于变法的最终理想,变法的设计者与各级官吏往往大相径庭。变法的设计者怀有强烈的理想抱负,各级官员则被动执行,或者出于个人的利益需要成为变法的鼓吹者和参与者。由于缺乏主动的参与意识,又没有监督和约束,面对强大的物质利益,人性的弱点往往驱使各级官吏置自己的社会责任于不顾,疯狂贪敛,肆意掠夺。因为没有一支上下同心的、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官员队伍能健康地把变法推行下去,变法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方向。
因没有造就一支善于变法的官员队伍,吴起死,楚国变法终止,旧贵族疯狂报复;商鞅死,以太子老师公子贾、公子虔为首的保守势力则全面复辟;王莽的“变法”队伍由于倒行逆施,激起农民起义;王安石失势后,一夜之间新法被司马光诸人废得干干净净;张居正尽管以“严”著称,但其尸骨未寒变法队伍中的许多人就纷纷改换门庭,变法也烟消云散。正因“吏治无法”“吏治无功”使许多次变法功亏一篑,社会也陷入“官逼民反”的周期性的社会动荡。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