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 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互相通报和介入机制。
本次印发的《意见》对实践中存在的衔接问题予以明确。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或者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决定立案启动索赔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受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可以在公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未在检察机关公告期内函告的,视为不立案启动索赔程序,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索赔磋商时,可以在正式磋商前邀请检察机关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者诉讼,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等;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商请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支持协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