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相关海洋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海上风电是我国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海上风电快速发展,用海规模不断扩大,我国近岸海域可开发利用资源趋于饱和,不同行业用海矛盾日益加剧。为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全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水平,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在《通知》中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海岸带专项规划,海上风电场应在可再生能源用海区或兼容风电用海的功能区选址,不得在其他功能区选址;在兼容海上风电的功能区选址时,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符合性,不得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主要功能;严格限制在渤海中部等开发强度高、船舶交通流密集的海域规划建设,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航路、锚地、重要渔业水域以及海湾、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重要鸟类迁徙通道和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布局;避免对海底通信光缆相关设施造成干扰。鼓励海上风电集中集约布局、集群式开发,避免大面积零散分布,保障海上风电基地建设。
《通知》提出,推进深水远岸布局。属于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的,应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海域布局;近岸区域水深超过30米的,风电场离岸距离还需不少于10千米;滩涂宽度超过30千米的,风电场内水深还需不少于10米。离岸距离按照海上风电场外包络线与大陆(含海南岛本岛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海岸线最近距离计算,水深以最新海图所示风电场内的最浅水深为准。
《通知》指出,严格控制用海规模。严格控制海上风电场实际占用海域面积,单位装机容量风电场面积等指标均要符合节约集约用海管控要求。沿海各地要统一规划、集中布置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充分利用已有电缆通道和登陆点布局新建项目。风电场内集电电缆原则上应同向布置,鼓励与风机阵列平行布置,增加风机间海域空间复合利用可行性。积极引导和探索漂浮式海上风电项目用海。
《通知》规定,优化用海审批程序。用海总面积700公顷以上、省级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级管理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须报国务院审批,严禁越权审批、分散审批及化整为零;用海总面积700公顷以下和省管海域以内且不涉及跨省级管理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报国务院批准的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项目核准前由自然资源部办理用海预审,核准后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办理正式用海审查。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必须选划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电缆通道,可经一次性评估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利用该通道的海上风电项目报批时可不再出具单独认定意见。优化海上风电项目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和用海审查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的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其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可与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提交审查,路由调查勘测申请审批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项目用海批准后,负责审核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用海批复等信息抄送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