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日前,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13年,国家能源局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和要求,对行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目前,无论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模体量、发展环境,还是从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看,暂行办法都亟须进行修订和进一步规范。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在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时说,《管理办法》将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与规范发展相结合,该支持的支持,该坚持的坚持。既要促进发展,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接网消纳承载力不足等制约问题;又要规范市场,对发展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给予坚决纠正和严格规范,推动行业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切实维护发用双方特别是农户合法权益,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现“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针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点多、面广、涉及主体多、利益关系复杂的特点,《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把握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系统观念,突出分布式光伏就近就地开发利用本质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与集中式电站的本质区别就是在用户侧开发,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管理办法》从定义、分类、上网模式等各方面坚持分布式光伏发电这一本质特征和要求,强调项目的自发自用比例,回归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初心”和本源。二是坚持人民至上,切实保护用户特别是农户合法权益。分布式光伏发电是与用户联系最紧密的电源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必须在充分尊重用户意愿、与用户形成良性互动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管理办法》从租赁用户屋顶、备案、开发建设和运行等各个环节细化要求,切实保障用户特别是农户利益,使分布式光伏发展更多惠及农村农民,赋能乡村振兴。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管理重点。聚焦各方关切的定义、分类、上网模式、接入电网承载力等关键点,厘清和纠正行业出现的新问题,覆盖从项目规划到备案、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全流程各环节,明确重点管理要求,务求管用有效。四是坚持差异化管理,增强可操作性。既覆盖全部分布式光伏发电形式,又做到边界清晰,为针对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管理奠定基础,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提供支持。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以及附则七个章节,共四十三条,覆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分类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管理要求,涵盖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电网企业等各方的职责要求,形成一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支持性、规范性管理体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以及行业怎么管、备案怎么办、项目怎么建、电网怎么接、运行怎么规范等作出规定。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新老划断”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管理办法》在备案部分提出:“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
关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管理办法》允许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此外,允许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在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给予其更多选择空间。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通常负荷小、自用电量少,往往采用全额上网模式,从发电特性上看,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就地开发利用的基本定位不相符。《管理办法》将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对于规模较小的上述类型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优先安排,简化项目备案等相关管理程序,电网企业配合做好接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