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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补天”四十载 撑起臭氧层“生命伞” 我国深度参与保护臭氧层行动取得瞩目成就 2025年03月24日 

臭氧层空洞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1985年3月22日,国际社会达成《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随后又签署《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开启全球性“补天行动”。

40年来,在各方不懈努力下,99%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被成功淘汰,南极臭氧层空洞不断愈合,预计2060年左右恢复到1980年前的水平,同时取得了显著的健康和气候效益。公约和议定书是联合国第一个获得所有国家参与的国际环境公约,不仅成为国际环境治理的典范,更彰显了科学决策与多边合作的巨大力量。

我国加入公约和议定书以来,始终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秉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度参与全球保护臭氧层行动,统筹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多措并举开展ODS淘汰替代活动,取得瞩目成就。我国累计淘汰ODS约62.8万吨,占发展中国家淘汰量一半以上,同时避免约26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温室气体排放,为推动臭氧层逐步恢复作出重要贡献,也为减缓气候变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积极参加历次缔约方大会,在谈判过程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特别是在《伦敦修正案》谈判期间,倡导建立了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履约的多边基金机制,被认为是国际合作的重要里程碑。1999年在北京成功举办议定书第11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北京修正案》和《北京宣言》。2016年,我国作为《基加利修正案》重要推动者,将温室气体氢氟碳化物(HFCs)纳入议定书管控范围,这一行动预计在本世纪末将避免约0.5摄氏度的全球升温。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宣布我国接受《基加利修正案》,加强氢氟碳化物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开启了协同保护臭氧层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新篇章。

为统筹推进履约工作,我国分别组建了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履约工作协调小组等协调机构,同时建立国家牵头,省、市联动的履约机制。在法律法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ODS管控纳入法律范畴,《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建立以总量控制和配额许可为核心的履约管理制度,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即将印发实施的《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明确了履约阶段性目标和任务措施。此外,我国根据履约进程要求,先后颁布了100多项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推动实施管控物质全链条、全流程管理,确保可持续履约。

自2021年9月15日《基加利修正案》对我国生效以来,我国逐步构建氢氟碳化物管控体系,取得阶段性成果。在制度设计层面,修订《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将18种氢氟碳化物纳入履约管控范围。强化生产源头管理,发布18种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禁令,并对氢氟碳化物生产实施配额许可管理。在流通环节,提前建立氢氟碳化物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持续加强进出口监管。针对副产物监管难点,出台三氟甲烷排放管控政策,明确要求副产的三氟甲烷应尽可能销毁,不得直接排放。

履约伊始,我国率先编制国家方案,首创提出行业淘汰模式,先后在化工、家电、制冷、汽车、消防、泡沫等十多个行业实施32个行业整体淘汰计划和400多个项目,支持上千家企业完成替代改造。最新制定的《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在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三大领域推荐23种替代品,其中80%替代品的全球变暖潜能值小于20,同时坚持走自主创新道路,鼓励自然工质制冷剂应用,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2022年北京冬奥会首次采用清洁、低碳的二氧化碳跨临界直冷制冰技术,开创了全球实现碳中和冬季奥运会的先例。

作为负责任发展中大国,我国坚决打击履约非法行为,确保持续履约。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三期地方履约能力建设项目,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大幅提高处罚力度,完善处罚种类,强化震慑作用。加强科技赋能,建立四氯化碳生产国家监控平台,实现高风险物质全流程可追溯。组建履约专案组,依靠行业协同打击非法,有效遏制非法蔓延。(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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