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日前,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条例共5章37条,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前不久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现行条例自2020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条例实施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为此,此次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条例对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作出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答记者问时说,条例设“款项支付规定”专章,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付款期限。明确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期限要求,特别是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二是进一步完善非现金支付方式。明确规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三是明确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增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介绍说,投诉处理机制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二是明确相关时限,受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处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三是明确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投诉人、被投诉人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关于强化实施保障方面,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介绍说,一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恐吓、打击报复和其他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二是加强行业自律。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三是增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