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的《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职责。为更好发挥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长江水系、珠江水系港口和船舶岸电跨地区建设和使用等相关工作,补充明确了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相关职责。增加对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改造使用相关要求。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补充明确沿海港口经营人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港口岸电、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为提升岸电使用水平,明确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应当按要求向船舶提供岸电,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在使用岸电前应确认主要参数。完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公开码头岸电设施信息内容,同时为提高岸电使用率,降低港口物流成本,增加鼓励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岸电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规定。增加处罚规定。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将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沿海港口靠泊的船舶、沿海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和岸电供电企业新增为处罚对象,并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罚则进行了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