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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发布 推动土壤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2025年06月27日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实施《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GB45437-2025)(以下简称“标准”)。日前,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标准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回答记者提问。

针对标准出台的背景,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核设施退役后的场址残留放射性水平进行规定,是我国对核设施实施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工作的一部分。在发布标准前,生态环境部使用《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53-2000)规范退役场址放射性残留水平,随着核设施退役实践的深入和科学技术发展,HJ53-2000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情况的需求,需要新标准进行完善。

针对该标准修订过程中遵循的原则,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标准修订严格遵循《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的要求,始终秉持“合法合规、体系协调、质量优先、分工协作”的基本原则。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与相关法律要求保持一致。标准修订紧密衔接并严格遵循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充分借鉴国际原子能机构标准要求,并吸收他国实践经验反馈,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前瞻性。结合我国实际经验。标准修订中充分总结我国多年来退役管理的实践经验,确保提出的要求合理可行且避免过度治理,确保经济与环保的平衡。注重可操作性与实用性。重点考虑标准的可操作性,确保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具有较高的适用性和可行性,便于各方有效落实。(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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