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
释义:确因公务活动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无实质公务活动的相互宴请。
●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
释义: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单位公款买单,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
释义: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安排的,原则上应在乡镇“廉政灶”等单位内部食堂就餐,不得让基层单位安排宴请。
●不准接受异地接待
释义:到辖区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应按公务出差规定自行安排用餐。确因条件所限无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务函后由对方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务活动区域外的异地宴请。
●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
释义: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
释义: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活动,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借机相互吃请;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报销应该由个人支付的用餐费用。
●不准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
释义: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产生的夜宵费用均应由个人支付,不能公款报销。
●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
释义: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必须用于本单位正常公务接待,不得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私客,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
●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
释义: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装饰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内部接待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变相搞大吃大喝。
●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档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释义:公务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
●不准参加违反规定的同学会老乡会
释义:私下聚会时,除客人来访、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
●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吃请
释义:吃请聚会既要遵守党纪条规,也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意社会影响。对于明显违反纪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应自觉回避。(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共产党员”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