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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节能降碳潜力 助力用能主体降本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答记者问 2025年08月04日 

编者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同时废止。为使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本报摘要刊登如下。

问:请介绍一下节能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

答: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并分别于2016年和2023年两次对办法作了修订,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提升审查效能。节能审查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提质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和二氧化碳排放。节能审查依据节能政策制度和法规标准等要求,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优化项目能源管理机制,完善工艺技术路线设计和节能高效设备选型等方案,可有效减少不合理能源消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四五”以来,全国每年通过节能审查有效减少项目不合理设计能耗约1400万吨标准煤,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近3000万吨。

二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审查通过对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耗、节能措施、实施影响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并加强与产业调控、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政策的衔接协同,指导和推动地方严把新上项目准入条件,深入论证项目上马的必要性、可行性,促进能源要素向低耗高效的产业和项目流动配置,有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促进用能主体节能增效。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生产运行的重要依据。通过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同步加强能效诊断、工艺技术推介等节能服务,全面摸排并推动解决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能源利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挖掘节能降碳潜力,助力用能主体实现降本增效。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发布《办法》的有关背景。

答: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节能降碳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国务院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要求“建立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按机制上收个别重点行业特大型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提出“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都对节能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节能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有的制度规定还不够刚性、不够细化,加强项目源头把关和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机制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的地方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须通过修订办法予以推动解决。

问:《办法》主要作了哪些方面修订?

答:《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降碳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有关制度规定、着力提升管理效能,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将碳排放评价和煤炭消费管理要求纳入节能审查制度。考虑到节能与降碳的高度同源性,并紧扣煤炭这个碳达峰的主要影响因素,本次修订将项目碳排放评价、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要求纳入节能审查范畴,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审查评价,并同步对文件名称作了修改。二是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实施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并细化审查流程等具体要求。三是完善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对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明确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等具体情形和处置方式,强化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要求,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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