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救器作为矿山重要的救护安全设备,是事故发生时井下人员的关键设备和最后一道生命防线,其产品质量和正确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安全。2025年1月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矿山企业自救器的选用、配备、使用、维护、报废、培训等工作进行系统规定。为指导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矿山企业全面准确理解《规定》,真正让《规定》落地见效,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规定》进行解读。本报摘要刊登如下。
适用范围
《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对矿山自救器的配备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煤矿与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均将自救器纳入其中。《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为煤矿与非煤矿山,以及相应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选用与配备
《规定》对矿山企业在自救器的选用、采购、验收、配备及主要性能作出要求。重点条款解读如下:
选用。第五条规定“矿山企业自救器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加施自救器电子标签”。这里的国家、行业标准主要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用自救器》(GB 2450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明确将煤矿与非煤矿山井下使用的自救器纳入安标管理,故要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为有效防止假冒伪劣自救器进入矿山井下,决定在自救器安全管理中应用电子标签。自救器生产企业取得安全标志后,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电子标签编号并注册,由其在出厂销售的每台符合安标管理要求的自救器上加施电子标签二维码。为保证电子标签全面实施,《规定》设置了半年过渡期,2025年6月起矿山企业采购的自救器必须加施自救器电子标签,6月前采购的自救器对电子标签的施加不做强制要求。
采购、验收。第六条规定了自救器采购合同需载明的信息,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主要参数等信息。目的是明确自救器的来源,保证自救器由正规生产企业生产,矿山企业可追溯。
第七条规定了矿山企业在采购自救器后的验收要求。一是要在到货后一个月内进行逐台验收。二是要验证电子标签和安全标志证书,直接通过“安标国家”APP扫描进行验证,显示合格后方可验收入库、投入使用,安全标志证书可到安标国家中心官方网站“www.aqbz.org”上查询。三是要验证有关日期,规定到货日期与出厂日期相差不超过4个月,二氧化碳吸收剂最近一次更换日期与到货日期相差不超过3个月。四是要检查自救器外观,确保外观完好,封印条完整未断裂。五是要检查自救器气密性,化学氧自救器外壳气密性符合标准规定(用气密检查仪检查,要求15秒内压力计下降值不应大于80帕)、压缩氧自救器气瓶压力符合标准规定(看自救器上的压力表,压力表数值显示压力不小于18兆帕,正常处于18~22兆帕范围)。
第八条规定了矿山企业建立采购与验收台账要求。台账内容包括自救器名称、型号、生产厂家、供货商(如从中间商采购的自救器)、数量、安全标志编号、生产日期、产品出厂编号、有效期截止日期、到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内容及结果等,目的是让每一台自救器均有来源、有记录、可查询。台账保存不少于自救器自身有效期,即3年。本规定中对台账保存时间均要求为3年,以下针对台账保存时间不作重复解读。
配备。第九条规定了自救器配备对象。一是下井人员(下井人员是指到矿山井下的所有人员,下同)需配备自救器,二是井下的紧急避险设施、避灾路线上设置的自救器补给站等紧急避险地点需配备自救器,补给站还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标识是指标注“补给站”等字样的标志牌,以方便遇险人员在撤离过程中使用)。
使用和维护
《规定》对矿山企业在自救器的使用管理、定期检验、维护作出要求。
使用管理。第十二条规定了自救器使用的总体要求。本规定明确要求自救器应当专人专用(“专人专用”是保证矿山下井工作人员每人配备专用的、相对固定的自救器,对于个别的、临时的外来人员不做“专人专用”要求),每台自救器设置唯一性编码,并严格按照自救器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说明书、操作手册等要求进行管理与使用。
管理人员。第十三条规定了对自救器管理人员要求。本规定要求矿山企业应当明确自救器管理人员(包括验收人员、维护检查人员、收发人员等),由专业的管理人员统一负责自救器的收发、保管、日常检查和维护等工作,并要求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及要求由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即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检测检验、维护保养要求等),全面掌握自救器的管理使用要求。
收发室与库房。每200台化学氧自救器宜配备1台气密检查仪,自救器少于200台的至少配备1台气密检查仪(气密检查仪用于化学氧自救器外壳气密性检查,每季度需对每台化学氧自救器至少检查1次,不配备足量的气密检查仪可能影响每季度的检查)。
运输。第十五条规定了自救器运输时的要求。根据《煤矿用自救器》(GB 24502)“8.3运输”要求,矿山企业在运输自救器时,应当严禁自救器和油类、腐蚀性化学药品等混装运输,并防止日晒和雨淋。
领用前检查。第十六条规定了下井人员在领用自救器时的检查要求。为确保井下人员携带的每台自救器安全使用,本规定要求自救器管理人员在统一发放时(即下井人员领用自救器时),对每台发放的自救器进行外观和压力表示数检查,合格后(外观完好、封印条完整未断裂,压缩氧自救器上的压力表数值显示压力不小于18兆帕,正常处于18~22兆帕范围),方可发放给下井人员。采用自动化集中柜架方式的自助存取,自救器管理人员也应对每台发放的自救器进行外观和压力表示数检查(外观完好、封印条完整未断裂,压缩氧自救器上的压力表数值显示压力不小于18兆帕,正常处于18~22兆帕范围)。
定期检验。第十七条规定了自救器定期检验安全使用性能。一是检验周期及能力,根据《煤矿用自救器》(GB 24502)相应要求,定期检验周期为至少每3个月1次。二是自救器外观检查,发现自救器开启、封印条断裂、外壳严重破损变形等情况的自救器,已严重影响自救器的安全使用,检查判定为不合格,且一律报废。三是气密性检查,化学氧自救器应检查外壳气密性,压力值气密性在压力值大于13.34千帕、时间保持15秒的情况下,压力下降值不大于80帕为合格,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压缩氧自救器应检查氧气瓶压力,压力在18~22兆帕范围内为合格,氧气压力小于18兆帕的,应进行返修处理。四是针对橡胶保护件,本规定把化学氧自救器外壳橡胶保护件作为定期检查内容,发现橡胶保护件老化严重(通过目测,发现橡胶保护件皴裂、干硬、无法保证密封等情况)等情况的,自救器不得投入使用。五是针对二氧化碳吸收剂,二氧化碳吸收剂是压缩氧自救器的关键耗材,直接影响自救器性能,一方面定期检查压缩氧自救器二氧化碳吸收剂更换情况,应符合每6个月更换1次二氧化碳吸收剂的要求,不符合(在6个月内没有更换二氧化碳吸收剂)的应当立即整改、更换;另一方面将定期检验延伸至用于更换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库房等存放点),存放点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应每季度进行化验,确保符合《隔绝式氧气呼吸器和自救器用氢氧化钙技术条件》(MT/T 454)规定的要求,即存在二氧化碳吸收率低于35%、粉尘率高于2%、水分不能保持在16%~20%情形之一的,严禁用于更换。
使用维护。第十八条规定了自救器在日常管理使用中的维护要点。一是保证自救器唯一性的标识,矿山企业应当保证自救器上的唯一性编码显示清晰,如出现显示不清晰的,应当重新设置或者加深处理。二是二氧化碳吸收剂的更换,压缩氧自救器应至少6个月更换1次合格的二氧化碳吸收剂,且在更换后,应当检测呼吸系统的气密性。三是氧气瓶氧气含量,应在压缩氧自救器氧气压力不足时及时充氧(压力不足是指压缩氧自救器上的压力表数值显示压力小于18兆帕时),保证氧气瓶氧气含量。四是对定期维护的事项进行明确记录,在压缩氧自救器更换二氧化碳吸收剂或充氧后,应当在自救器外壳显著位置标注操作日期和操作单位,并记录存档,确保下一次得到及时维护。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