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年3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检查工作,在对企业实地检查、查阅安全评价报告过程中,发现部分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危险有害因素漏项、报告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等问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较低,且集中出现在以某安全科技公司名义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上。执法人员随即开展全面调查取证,发现一家名为某安全技术公司与涉嫌伪造的安全评价报告关系密切。经调查询问,查实了该安全技术公司私自受理安全评价业务并通过印章彩打拼接、伪造签名等方式向企业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共计收费50余万元。
处理结果:行政执法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专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机构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根据安全生产法、刑法以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规定,该安全技术公司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来源: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