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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不是摆设! 2025年09月22日 

案情简介:2024年5月7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实业有限公司重晶石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重晶石矿存在未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作业,井下平巷中段运输巷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布置在矿体下盘,施工巷道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支护,斜坡道布置人工放矿漏斗与安全设施设计放矿方式不符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重晶石矿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30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及刘某各罚款3万元。

专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实业有限公司重晶石矿井下平巷中段运输巷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及刘某进行处罚。(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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