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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2025年12月01日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公告对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适用税目、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关联交易情形、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减免税计算方法、减免税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施时间等作出规定。公告提出,纳税人开采的未经加工处理或经过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毫米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低热值煤等,按照煤原矿征收资源税。纳税人将开采的煤炭通过洗选、干选、风选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生产的精煤、中煤、煤泥等,按照煤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公告提出,纳税人申报享受煤炭充填开采优惠政策,还需要留存备查《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煤炭资源充填开采利用方案、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第三方技术评估报告、充填开采台账等有关资料。纳税人在充填开采工作面已经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的称重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没有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计算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煤炭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主要包括矸石等固体材料充填、膏体材料充填、高水材料充填、注浆充填以及采用充填方式实施的保水开采等。

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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