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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 2025年12月26日 

基本释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乘坐火车、飞机时违规用公款超标准购买座位、舱位等,同样属于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

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准购买和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等。

违纪表现: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表现之一。在高压之下,明目张胆的公车私用、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车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然而,仍有个别党员干部通过隐蔽方式,利用公务用车及衍生资源谋取私利。例如,有的将本人或者他人的私家车使用、维修或其他原因产生的费用,挂在公务用车上报销;有的办理加油主、副卡,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揩公家油”;豪华改装、“连枪”加油等问题也时有发生。(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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