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通知,公布《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为强化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压实排查治理“一件事”全链条各环节工作责任,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推动《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硬落实,推进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办法》包括总则、企业自查、行政检查执法、举报核查、全量汇总、跟踪督办、整改销号、附则八章二十九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本办法中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列情形。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行政检查执法、举报核查、挂牌督办、整改复查等工作。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应当坚持准确辨识、依规认定、鼓励自查、纠治并举、全量汇总、动态监测、闭环管理,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办法》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范围包括:煤矿、煤矿企业自查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导服务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检查执法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其他途径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办法》规定,煤矿应当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全系统各环节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每季度形成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上级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情况纳入执法监督范围,对跟踪整改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或者发生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慢、效果差的,验收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省级局应当提出监察建议,组织通报约谈,并建议地方人民政府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