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新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判定标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就《判定标准》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本报摘要刊登如下。
问:此次《判定标准》修订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为确保《判定标准》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本次《判定标准》修订思路可以归纳为“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17种情形进行细化,从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选择对安全生产危害性大的条款或对条款进行技术解读,不凭空设定其他条款规定,并将原《判定标准》解读中的部分内容整合并入正文,解决认定范围随意扩大的问题,提高部门规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坚持实事求是。聚焦隐患情形的“紧迫性”“危险性”“危害性”,严格认定条件,突出隐患的重大现实危害,对不构成现实危害的情形予以剔除,并最大化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泛化的问题,比如,有针对性明确瓦斯假检漏检、电气设备失爆等具体情形。三是坚持精准表述。对基层反映强烈的部分条款及名词进行准确描述,避免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对同一条款出现扩大解释、歧义争议的情况,最大限度确保条款规定的精准性、唯一性。四是坚持跟进吸取事故教训。对近年来典型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研究,将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隐患,纳入修订后的《判定标准》中。
问:新版《判定标准》规定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答:新版《判定标准》主要情形,可以归纳为六大类:一是生产建设类。主要有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等。二是“一通三防”类。主要有瓦斯超限作业;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等。三是水害防治类。主要有未查清主要充水水源、通道,使用非专用探放水设备,未按规定开展探放水,钻探、物探数据或结论造假,未留设防隔水煤柱,排水系统、能力不符合规定等。四是冲击地压防治类。主要有未按照规定开展冲击灾害等级鉴定或鉴定弄虚作假,出现危险预警未撤出人员、继续采掘作业,开采冲击地压煤层不符合相关规定,支护长度、强度不符合规定等。五是机电设备系统类。主要有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信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等。六是安全管理类。主要有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此外,此次修订还明确了隐瞒采掘工作面和下井人数等19种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问:此次《判定标准》修订的重要变化是什么?
答:此次《判定标准》修订有5个方面的变化,概括为“收、减、准、明、增”五个字。第一是“收”:由“敞口开放式”改为“收口封闭式”,删除原《判定标准》中可扩大判定范围的相关表述,不再按照之前惯例发布解读,重大事故隐患有且仅有新标准中列出的情形,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情形由国家矿山安监局负责解释;第二是“减”:大幅删减不构成现实危害的隐患情形,回归煤矿现场管理本质,注重条款的重大现实危险性,最大限度解决“重大隐患不重大”的问题;第三是“准”:针对基层反映强烈的部分内容表述不明、存在歧义的条款和名词,在修订中进一步准确表述,确保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含义唯一、情形精准;第四是“明”:针对原《判定标准》执行过程中,长期存在争议、不尽合理的条款,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调整修改,条款规定更加具体化、明确化;第五是“增”: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结合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不断发展,增加部分危害大、隐蔽性强的隐患情形。(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