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对于发电机组水资源税的计算办法,《公告》规定,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其实际发电量以所有发电机组的发电计量之和确定,包括上网电量、综合厂用电量、运输损失电量等。
《公告》规定,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发电量信息等资料。纳税人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享受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优惠政策,还应当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证明材料内容应包括实施生态取用水的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态取用水起止时间、生态取用水水源类型、生态取用水量、生态取用水地点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