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水利部印发《关于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作出总体安排和部署。就此,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对《意见》进行解读。本报摘要刊登如下。
问: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跨省区用水权交易,总的考虑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快推进用水权初始分配,积极培育用水权交易市场,健全用水权交易平台,完善水资源监测体系,加强用水权交易市场监管。力争用2~3年时间,在黄河流域建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交易制度体系,用水权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力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问:可开展跨省区交易的有哪些用水权?分别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分配和明晰?
答:《意见》针对可进行跨省区交易的用水权,在已有规定基础上,从三个方面进一步作出规范性要求。
一是细化明晰区域水权。《意见》明确,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批复的可用水量,作为相关省区在黄河流域的用水权利边界;黄河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批复的可用水量,作为相关省区在黄河流域相应调水年度的用水权利边界;调水工程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该区域取自该工程的用水权利边界。《意见》强调,各省区应结合可用水量确定工作,将本省区的可用水量进一步细化分解至市县和具体水源,建立用水权初始分配台账并动态更新。
二是严格核定取用水户的取水权。《意见》明确,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从严核定许可水量,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明晰取用水户的取水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发布的《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要求,《意见》强调,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探索实行用水权有偿出让,新增工业用水原则上应当在用水权交易市场有偿取得。
三是明晰灌区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户的用水权。对灌区内的灌溉用水户,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由灌区管理单位下达用水指标、用水计划等方式,根据灌区实际和计量条件,在灌区取水限额内,进一步明晰用水权。对公共供水管网,地方可根据需要,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下达用水指标或用水计划等方式,进一步明晰管网内用水户的用水权。
问:跨省区用水权交易具体有哪些形式?具体有什么要求?
答:《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鼓励区域之间开展跨省区用水权交易。一方面,支持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预留或闲置水量开展省际间、跨省区市县间的交易;另一方面,鼓励黄河流域具备水量调度或调水条件的省区之间,针对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指标内的结余水量,在同一调水年度内开展用水权交易。取用水达到或超过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指标的地区除应急调度外,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要将协议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水利部备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需要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变更。
为规范交易行为,守好生态安全底线,《意见》特别强调,下游省区向上游省区进行用水权转让的,只能分段(河源至河口镇,河口镇至桃花峪,桃花峪至入海口)实施,在黄河流域同一河段内进行,且应在交易前对交易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进行充分论证,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开展交易。
二是支持取用水户之间开展跨省区取水权交易。《意见》提出,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鼓励其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有偿转让相应的取水权。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工程完全达效前取水许可指标暂时结余的,《意见》明确,可以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依托河流水系、供水工程、灌区渠系等,向其供水范围外其他地区有需求的取用水户转让相应的取水权。
三是创新跨省区用水权交易措施。鼓励各地探索对区域、取用水户、灌区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户节余或闲置的可用水量进行回购或收储,在保障区域生活、农业、生态合理用水需求下开展跨省区用水权交易。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通过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合同节水管理等方式,将节约下来的用水权开展跨省区用水权交易。因地制宜推进跨省区非常规水交易、水预算节余额度交易,以及具备利用黄河水、外调水、非常规水等多水源的省区之间通过用水权交易促进水源置换。大力支持各地探索开展用水权抵押、入股、信托等多种交易行为以及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丰富和拓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为了强化对交易主体用水权利的保障,《意见》明确,跨省区交易期间,交易水量占转让区域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不占受让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
问:跨省区用水权交易应该通过什么平台开展?有何具体要求?
答:为保障用水权交易安全、高效、规范、便捷开展,《意见》主要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工作考虑。
一是强化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应用。充分发挥中国水权交易所作为国家用水权交易平台的作用,优化平台结构和功能设计,健全黄河流域、区域用水权交易平台体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用水权交易运作机制,统一交易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完善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功能,汇集、发布用水权供需信息,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互认,形成黄河流域统一用水权交易信息网络。
二是推进用水权相对集中交易。《意见》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应用的要求,引导各类交易主体充分应用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开展交易。黄河流域跨省区、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黄河流域水权交易电子大厅进行,鼓励其他用水权交易在依托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建立的区域水权交易电子大厅开展。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APP便捷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