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完善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制度体系,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延续及注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修订背景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完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制度,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电力业务许可作为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一项基础性、标志性管理制度,自2005年12月正式实施以来,在维护市场准入秩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电力生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各类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企业已近2万家,各项许可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2026年,于2006年首批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将陆续届满,相关持证企业需要依法办理延续手续。《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9号令”)中对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程序性规定较为原则,需要对相关制度予以细化完善,更好规范和指导工作实践。同时,原《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自2021年6月印发至今已近5年,部分制度内容也需要对照近年来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衔接。
综合上述情况,《办法》重点增加了办理许可证延续的制度规定,并对许可证吊销、注销等方面条款内容进行修订调整,印发后将与9号令以及《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配套,形成较为完善的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全流程、全周期制度体系。
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内容涵盖许可证的延续、注销等行政许可程序性规范,以及电力业务许可的撤回、撤销,吊销许可证等相关管理工作事项。
一是关于许可证延续。《办法》第二章规定,被许可人需在所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许可证正副本等材料;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同意延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被许可人存在许可证登记或许可事项变更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许可管理制度要求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申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延续。
二是关于电力业务许可撤回、撤销。《办法》第三章明确,许可撤回适用于许可依据失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许可撤销包括工作人员违规审批、申请人不具备资格、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情形;如撤销许可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时不予撤销。
三是关于许可证吊销。《办法》第四章严格依法依规设定了该项行政处罚措施所针对的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厂并网或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市场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有关规定;同时明确了相关被许可人在被正式处罚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四是关于许可证注销。《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八类法定情形。根据不同情形,派出机构可依申请办理,也可结合许可管理工作实际主动发起。其中,如被许可人未按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办理注销手续。(来源: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