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印发《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8号)作出修改。
按照通知规定,本次修改内容包括:将第二条中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修改为“实施期限至2030年”。将第三条修改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政策已于2022年底结束,清算期到2026年;(二)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政策实施期为2024—2026年;(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补资金清算,政策已于2025年底结束,清算期到2027年;(四)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政策实施期为2026—2028年;(五)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支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程序开展清算工作。”删去第九条“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第四条规定予以支持的,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办理清算手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