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了正式公函,接待范围可以“灵活”点?公函不是随意扩大接待范围的“通行证”。有公函只能证明公务活动合规有据,绝不能把它当作无关人员“搭车”吃喝的“护身符”。
纪法标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典型案例
某市直部门副局长张某(中共党员)带队一行三人,持正式公函赴邻市开展专项调研。其间,张某的妻子、女儿恰在该市探亲,张某便在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时,携其妻女一同就餐。接待单位负责人王某认为,既然有正式公函,安排家属随同就餐不过是“多两双筷子的事”,便默许了该行为。事后,王某将该部分额外餐费一并纳入本次公务接待开支,对应公函事由予以报销。最终,张某、王某均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处分,超范围接待产生的相关费用被责令全额退赔。
条分缕析
少数党员干部和本案中的王某一样,错误认为只要对方有正式公函、公务事由是真的,接待工作就可以“灵活掌握”。这种脱离正常公务范畴的“热情”,恰恰闯入《条例》明令禁止的“超范围接待”雷区——借真实公务活动之机,把不属于公务接待的人员和费用塞进公家账单,即构成违纪。
一份公函,对应的是特定的公务活动和公务人员。公函上写了谁,接待对象就只能是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七条强调要“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这意味着公务接待必须严守对象界限,任何超出公务活动本身的人员安排都属违规。
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拿公函当“掩护”,把探亲休假的家属塞进接待名单;有的接待单位借公务接待之机,违规捎带宴请私人朋友、同学老乡。这些“夹带私货”的行为,其实质都是违规公款吃喝。公家的账本上容不得半点“私货”。任何企图将个人花销混入公务账单、让公款“兜底”的违规行为,都是对纪律的践踏。违规占公家的便宜,不仅迟早要自己掏腰包“结账”,更会收到一份沉重的纪律“罚单”。(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